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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类别:
由于计算机软件分为自然人开发和企业法人开发,所以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分为两种:即以自然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为申请主体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由于在申请表格之中,有申请人这一选项,同时,在今后的应用之中,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所得到的实惠不如企业法人所得到的(例如企业所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该企业的无形财产),因此以自然人为主体申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以企业法人申请的软件著作权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类型。另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还分为著作权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
软件著作权的好处: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不征收。”
2、可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18号文件。
3、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鉴定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新产品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专利、植物品种权、软件登记等)和用户。”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包括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其他著作权人。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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